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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品(盐酸、硫酸_液碱)比选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1.03.30 标签: 四川省招标 硫酸招标 
加入日期:2021.03.30
地 区:四川省
内 容:****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化学品(盐酸、硫酸,液碱)比选采购公告 一、报价人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报价企业需提供①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银行开户许可证; 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
关键词: 硫酸
 
招标公告正文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化学品(盐酸、硫酸,液碱)比选采购公告
 
一、报价人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报价企业需提供①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银行开户许可证; 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如报价人不具备,必须提供合作运输企业相关资质)。④法人授权委托书。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加盖企业鲜章。
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参与报价;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与报价;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参与报价;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只能有一家参与报价。
3. 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力和良好的履约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企业无法律纠纷等记录。
4.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报价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标的物质量要求
名称
型号规格
质量标准
液碱(氢氧化钠)
NaOH≥30% 离子膜型,一级品
GB/T 209-2018
合成盐酸
HCL总酸值≥31%,一级品
GB/T320-2006
硫 酸
H2so4浓度98%,一级品
GB/T534-2002
三、报价要求及相关说明
1、报价为一票制到厂含税价格(税率13%),价格含运杂费等费用。
2、参加报价的报价人在提交报价单的同时需交纳比选保证金1万元,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提交转账凭证)。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将在与中选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报价有效期内,中选人自接到中选通知之日后,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无正当理由在5个工作日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比选保证金缴纳信息见附件2。
3.未中选报价人的比选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之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4、报价人提供近2年完成的与本比选项目内容相同/相近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制成业绩表,并提供证明人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
5、报价人应注明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以及质量标准。
6. 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限180天(暂定)。
7. 其它未尽事项按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执行(合同样本见附件3)。
四、报价格式(见附件1)
五、评比办法
1.本比选成立评审小组,由技术类专家3人、经济类专家2人组成。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
2. 对证明具备报价资格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业绩资料、经营资质)、授权委托书等进行评估。
3. 报价人文件澄清,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报价人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小组可以对报价人文件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书面澄清。报价人的澄清回复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澄清问题回复作为报价人文件的组成部分。
4.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技术要求符合情况、报价高低,对报价人的比选文件,合理地评定,满足质量条件的按报价由低至高统计排序。对质量要求及资质证明文件不满足要求的均为不合格报价人。
5.本次比选采购物资可将液碱买卖合同、盐酸和硫酸买卖合同分别授予报价最低的单位。如同一报价方报价均为最低,则签订包含三种化工品的买卖合同。
 
 


附件1:        **************公司
化学品报价书

物资名称
型号规格
标准和技术要求
预估数量(吨)
单价
(元/吨)
合价(元)
离子膜液碱(氢氧化钠)
NaOH≥30% 离子膜型,一级品
GB/T209-2018
180
 
 
合成盐酸
HCL总酸值≥31%,一级品
GB/T320-2006
170
 
 
浓硫酸
H2SO4浓度98%,一级品
GB/T534-2014
130
 
 
备注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报价为到厂价、含13%增值税;合同期限(180天)内价格不变;按需方实际需求数量供货。
付款方式
分批供货,验收合格后开具发票,分批结算。
交货时间和地点
按需方需求时间供货,交货地点为需方化工品储存罐管口前
质保承诺
 

说明:
1.提交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其中应含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银行开户证明、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格声明函、业绩证明资料、资信证明(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反应的信息复印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均需加盖鲜章,报价文件密封完整(且加盖密封章);
2.送达地点:原件送达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要求必须用快递送达,不接受报价人现场投送。报价截止时间: 2020年4月12日17时前。
6.报价人已准确了解报价所需信息,上述报价均为真实有效意愿表达。                   
         
 报价人(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比选保证金缴纳信息
单位名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工行四川泸州江阳支行
收款帐号:2304 3431 1912 2102 403
报价时提供比选保证金银行转账电子回单
 
 
 
 
 
 
 
 
 
 
 
 
 
 

附件3:合同样本
化学品(**)买卖合同
 
买方: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xxxxx
合同签订地: 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拟定时间:2021年5月x日    
合同编号:材料化工品21-xx
买方愿意购买卖方生产或经销符合质量要求的化学品,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愿意向买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符合质量要求的化学品,并保证该化学品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卖、买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特指目前卖、买双方签订的《化学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化学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卖方欲出售给买方、买方欲向卖方购买的化学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化学品名称为:合成盐酸、离子膜液碱、浓硫酸。                
2.1.2  生产厂商为:正式注册、合法的生产单位(公司);经销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卖方自有或委托的运输单位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运输内容包含本合同化学品。                
 2.1.3  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单价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质量标准
单位
单价(元)
1
合成盐酸
HCL≥31%
GB320-2006
 
2
离子膜液碱
NaOH≥30%
GB209-2018
 
3
浓硫酸
H2SO4≥98%
GBT534-2014
 

注:合同单价含13%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公布的专用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化学品单价;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卖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4  为证明其出售的化学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应在出售给买方的所有化学品上标注该化学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化学品合格证,卖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化学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1.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1.5  如卖方化学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做退货处理;如因供货质量问题影响生产,买方有权向第三方购买,为此,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买方重新购买同类化学品的差价。
2.2   化学品包装: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化学品装运载体为罐式货车(以下简称罐车)。
2.3  化学品数量
本合同化学品数量以买方的实际需要为供货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买卖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买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以买方生产需要为准,卖方根据买方需要分批供货。
2.4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后,至2020年10月31日24点止。
3. 货款支付
3.1  化学品单价构成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卖方出售给买方的化学品单价按合同2.1.3条约定(单价已包含运费、增值税,一票制)。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双方应在卖方供货后就收货单、计量过磅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买方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买方应支付卖方的总价款。
3.2.2  付款
双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当批次付款金额后,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28个工作日内付款。
3.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采用承兑汇票/电子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双方提供并确认帐户如下:
卖   方                     买     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泸州江阳支行 
帐号:                账号:2304343109122102320        
税号:                税号:91510500767285734Q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卖方交付化学品时,运输化学品的罐车须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具有营运资质,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业资格。
4.1.2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化学品的交付方式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买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卖方发出送货通知(电话、传真、邮件),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买方需要的化学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卖方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内按买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数量的化学品送到指定的地点,采取在买方地磅计量方式确定到货数量。
4.1.3  卖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同时卖方(或委托运输方)具有化学品运输的资格并将相关资质提供给买方备案。
4.1.4  在卖方将化学品送达至买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买方付款与否,该化学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在买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并卸货完毕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买方。
4.1.5卖方在买方规定地点交付化学品过程中,应遵守买方管理要求、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因卖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损失,或因卖方原因影响买方正常生产的,买方有权对卖方进行考核,反之由买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4.2  交付地点
4.2.1  买方指定的交付地点为: 买方化学品储罐卸货管道管口前。                                   
4.3  卖方向买方交付化学品时,应该由卖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买方提供送货的化学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买方保存。买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买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不作为完成交付行为,化学品卸货过磅完毕视为卖方完成交付义务。
4.4  卖方应按照买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限向买方履行交付义务,如卖方超出买方指定的交付期3日交付的,买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临时购买第三方化学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计量
5.1  在卖方罐车到买方现场后,买方应首先进行车辆过磅计量(净重量=重车重量-轻车重量),然后对卖方送货的化学品名称、数量、型号进行检查、检验。买方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买方人员安排卸货,对于化学品质量规格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买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化学品由卖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
5.2   卖方保证向买方出售的化学品符合本合同第2.1.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确认出售给买方的化学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6个月,自该化学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5.3  因卖方化学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买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卖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卖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卖方。买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卖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
6.  退货或拒收
6.1  因卖方化学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6.2  对于买方因卖方化学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卖方在退还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在本违约责任中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承担守约方因此向第三方购买发生的差价的赔偿责任。对数量弄虚作假,每次考核1万元,并对作假数量进行5倍赔偿。对质量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损失外,买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履约保证金
8.1  双方商定,卖方向买方缴纳3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圆)的履约保证金(可单独向买方缴纳或在卖方应收货款中扣除),待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并且卖方无违约情况后退还卖方。
8.2  合同期内,因卖方供应能力不足导致买方从第三方购买化学品时,没收卖方5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终止货款支付。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买方向第三方购买化学品所产生的差价,如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买方向第三方购买化学品期间所产生的差价,则从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8.3  卖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买方,在买方收到书面终止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卖方应继续向买方供应化学品,以便买方组织第三方化学品供应单位,同时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 按《合同法》规定定义。
9.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承担损失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10.  通知
10.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10.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10.1.2  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4天送达;
10.1.3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送达。
10.1.4  电话、电子邮件***
10.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双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
10.3 在买方发出购货通知后,最多不超过48小时,化学品应运送到现场。在发出送货通知后超过72小时化学品还未送达买方所在地且将影响买方正常生产时,买方有权购买第三方单位的化学品,因此所产生的差价由卖方承担。
11.安全事项
11.1  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以下资料
11.1.1  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准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供买方备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到期换证的情况,必须重新提供新的有效证件。
11.1.2  供货前,向买方提供货物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资质,以及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书及联系信息。
11.1.3每次卸货前,押运员和驾驶员主动向买方现场人员提供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安排卸货。
11.2 运输时应遵行的安全注意事项
11.2.1 运输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11.2.2  车辆装载有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在道路、城镇(如况场镇、丹林、江北镇)等人员密集的地点无故停留,以免发生泄漏造成严重后果。
11.2.3  危险化学品启运前24小时内,须向买方经办人员通知(书面、电话或短信告知)货物类型(名称)、重量、预计启运、到达时间,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1.3  化学品到厂后应遵循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操作规定
11.3.1  运输车辆到买方后,卖方应严格遵守买方生产管理规定,服从买方工作人员安排,车辆在厂区内按买方工作人员指定路线行驶,车辆停靠在规定地点取样化验和卸货。
11.3.2  重车称重前应将水箱中的水排尽,驾驶员、押车员下车后方可称重。
11.3.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根据所装载的危化品种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靴子、围裙、手套、防毒面具等),卸货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后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11.3.4  等待卸货的车辆停放时与买方设备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影响人员操作设备,不影响人员安全通行或停靠在指定地点。
11.3.5  驾驶员及押运员只能操作供货车辆侧的设备和阀门,不得操作买方任何设备。与买方设备接口时,配合买方设备接口工作。
11.3.6  在卸货前及卸货过程中,押运员不得远离车辆,保证化学品运输车辆处于监控之下,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制动或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启动(移动)。如发现卸货设备、管道等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时,有义务向买方在场工作人员及时提出,待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后方可卸货。
11.3.7  卸货完毕,经买方现场人员确认后,方可由驾驶员或押运员整理自带卸货管道。
11.3.8  空车过磅时,按规定线路行驶至过磅地点,过磅完毕,确认过磅数据无误后出厂。
11.3.9  如未履行以上事项,发生事故时由卖方承担责任。
12.  附则
12.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合同进行。
12.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一款单独无效。
12.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2.4  完整合同: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合同,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2.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3.  其他
13.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3.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3.4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4. 供应能力约定
14.1 买方应在开始化学品供应前3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供货事宜。同时买方应设立化学品存储罐,以便卖方化学品罐车到达现场后顺利卸车。
14.2 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能够保证买方生产使用的化学品用量,无论白天、夜间或节假日均有能力应安排送货。
14.3 卖方具备连续供应能力,满足买方化学品储罐内化学品的存储量要求,以备买方紧急所需。
14.4 卖方应向买方免费提供化学品的运输、卸车、存储、使用等安全方面的指导与培训。
14.5 首次供货时卖方应免费派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到现场指导并协助卸货。
卖方:       (盖章)                          买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签 名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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